题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题目解析: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中规定: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中规定: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