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27年7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 |
|
|
2.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
|
3.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律师执业的原则。() |
|
|
4.因律师认识双方当事人,因此,律师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为双方担任代理人。 |
|
|
5.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
|
6.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谨慎,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
|
|
7.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
|
|
8.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
|
9.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
|
10.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二年;品行良好。 |
|
|
1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在注册地内执业。 |
|
|
1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
|
13.律师因出国定居而丧失律师资格。() |
|
|
14.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
|
1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
|
16.在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帮助他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民间称他们为“诉师”() |
|
|
17.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
|
18.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内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
|
19.律师执业应当接受社会团体和当事人的监督。 |
|
|
20.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
|
21.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
|
|
22.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一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
|
23.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
|
2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
25.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