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19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B)。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2.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
A.主要问题 B.次要问题 C.先决问题 D.识别问题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
A.《巴伐利亚法典》 B.《普鲁士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4.冲突规范由(C)组成。
A.假定处理 B.假定制裁 C.范围系属 D.制裁系属
5.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A)原则。
A.本国法 B.住所地法 C.惯常居所地法 D.居所地法
6.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7.属人法是以涉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B)或住所作为连接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A.居所 B.国籍 C.选择 D.配偶
8.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
A.国际礼让说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9.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D)个法域。
A.1 B.2 C.3 D.4
10.(D)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1.(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12.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惯例法
1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14.凯弗斯提出了(D)。
A.政府利益说 B.最密切联系说 C.国际礼让说 D.结果选择说
15.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6.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17.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8.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B)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戴西英国 B.阿塞尔荷兰 C.萨维尼德国 D.库克美国
19.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20.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里斯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D)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2.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BCD ).
A.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3.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4.实践中(AB)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5.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ABD)。
A.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 C.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D.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具有制约作用
6.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ABCD )
A.《民法通则》 B.《海商法》 C.《合同法》 D.《民事诉讼法》
7.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ABC)。
A.伊拉克 B.荷兰 C.中国 D.瑞士
8.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 ABCDE ).
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类推适用内国法 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D.适用一般法理
E.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9.国际私法中的(BC)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公共秩序保留 B.反致 C.律规避 D.外国法的查明
10.冲突规范种类有(ABCD)。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1.以下属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
A.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解决法律冲突可以从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D.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12.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AC)。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意大利
13.实践中(BD)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A.德国 B.奥地利 C.英国 D.中国台湾地区
14.以下属于国际礼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BC)。
A.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一国对另一国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效力 D.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15.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AD )
A.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 C.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 D.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16.国际私法在其发展历史上,曾有以下学说(ABCD)。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17.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8.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结果选择说 D.政府利益分析说
19.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D.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20.国际私法理论上赞成反致的理由包括(ABCD)。
A.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B.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C.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D.采用反致有时可以使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试卷预览
01任务_0019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0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冲突规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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