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深圳市蛇口联合医院张华贪污案
2003年7月4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了深圳市蛇口联合医院原财务总监张华涉嫌贪污26万余元、挪用公款255万余元案。该案已于9月2日提起公诉。
张华是今年3月担任蛇口联合医院财务总监的。在此之前,他是南山区卫生防疫站财务科主任。据查,自2000年11月至今年3月,其在担任区卫生防疫站财务科主任期间,涉嫌贪污26万余元、挪用公款213万余元。在就任蛇口联合医院财务总监仅仅两个月时间,他又挪用公款近42万元。为什么张华能够在长时间内贪污挪用巨额公款而不被人发现?这是非常引人思考的。让我们先来看看张华的作案手段:
2000年11月至今年3月,在未经区防疫站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张华谎称“站里有事要办,领导已经同意”,先后多次填写借款单(至案发时尚未还款的借款单据共计52张),少则4000元,多则8万元,向单位出纳借出区防疫站当天的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收入和业务收入现金,并吩咐财务人员将借款单不入账,而推迟到下月入账,并以此类推逐月顺延。通过该手段,张华共截留区防疫站的行政事业收费和业务收入现金计213万余元。
2002年10月,为了减少挪用公款的数额,张华谎称:“在为单位办事过程中,有很多费用无法报账。”于是他吩咐财务人员将本应作为发票附件的单位员工购物卡发放名单(领取购物卡的员工已经签名,购买购物卡的发票早已报销)作为支付凭证,冲减自己的借款,并将相同金额的本人借款单拿回撕掉,重复报账26万余元,予以贪污。
2003年3月初,张华调任蛇口联合医院财务总监。此时的张华,想借款却还没有胆量擅自做主。于是,他谎称为单位办事,骗取领导在借款单上签字,于3月6日和7日,分别从医院财务部借款2万元和2.5万元。对新的工作环境熟悉后,张华又完全恢复了本性,4月至5月,在领导已经同意的幌子下,张华又擅自先后10次填写借款单,直接从单位出纳处截留医院的业务收费收入37万余元,挪作私用。
要求:1.请结合会计有关理论,对本案例中张华作案的手段、两个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你对蛇口联合医院的货币资金管理有什么建议?
案例分析:
综观张华的作案手段,可以发现,他的手段并不高明。但是,他就是利用这些并不高明甚至低劣的作案手段,在财务制度都非常健全的两个单位,胆大妄为频频作案,而且长时间作案成功而无人举报。其原因何在?主要有以下原因:
张华头脑灵活,社会活动能力强,各方领导都赏识他、信任他。他也就带着领导的期望在外面跑项目、跑资金,而且成效明显,能够将上级有关部门的资金或项目引到南山,因此被领导视为有功之臣。在这种上上下下都视其为“能人”的大环境下,张华如鱼得水,因此,他打着“为单位办事、领导已经同意”的旗号借款,并不会引人怀疑。
另外,不管是作为南山区卫生防疫站财务科主任,还是作为蛇口联合医院财务总监,张华凭借职权控制着出纳会计的命运,出纳会计不敢得罪他。因此,不管是借款,还是重复报账,出纳和会计都惟命是从。客观地说,南山区防疫站的制度是较为完善的,但从张华作案情况看,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执行脱节,监督机制不严,资金管理不力。在实际工作中,身为财务科主任的张华,独掌人、财、物大权,因为防疫站没有设定领导审批权限,所以公款便成为张华的私人钱袋。而有监督责任的单位领导却对张华信任过度,对他的业务工作不监管、不审计、不把关,为他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
存在问题:(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2)制度执行不得力;(3)其他管理方面的问题。
2.对蛇口联合医院的货币资金管理建议:
(1)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制度的贯彻执行;
(3)其他措施:
第一,信任不能取代原则。在本案中,张华因业务能力强而博得领导的高度信任,他也就充分利用了这种信任,干起了贪污、挪用公款的勾当。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人都有两面性,即使某个人因能力强而令人信任和重用,也要坚持应有的工作原则,该监督的要敢于监督,该过问的要敢于过问,该说“不”的要敢于说“不”,不能让信任取代原则。
第二,个人利益不能超越国家利益。在本案中,出纳会计因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敢坚持财务制度,不敢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如果出纳会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向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张华也就不可能作案成功。
第三,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本案中,不仅张华本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且其他财务人员也没有人认为张华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这充分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因此,办案检察官呼吁,无论是谁、不管是什么单位,都要绷紧“法律”这根弦,遵纪守法,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如此,才不会陷入违法违纪犯罪的泥潭。
“佳星玻璃”实行债转股
黑龙江省佳木斯工农玻璃厂,是国家经贸委批准实施债转股的第一批企业之一。该厂2000年1月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债转股协议,6月8日获国家经贸委批复,7月6日达成“黑龙江佳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筹建工作会议纪要”,10月28日新公司挂牌,标志着黑龙江省首家债转股企业正式启动运行。
佳木斯工农玻璃厂是始建于1982年的国有大型企业。现有职工1288人,占地面积23.22万平方米,总资产37101万元。拥有黑龙江省唯一的一条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年产浮法玻璃180万重箱。同时还有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镀膜玻璃、玻璃镜片等玻璃深加工产品,是黑龙江同行业规模最大的浮法玻璃生产及深加工企业。1994年以前,该厂年年盈利,企业平均每年实现利润300-500万元,从1995年开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由盈转亏。1994年初,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扭转被动局面,进行了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建成了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浮法玻璃生产线。由于该厂始建之初就是拨改贷建厂,加上浮法技改贷款,企业负债过高,包袱沉重,1998年按“两则”规范核算,亏损2451万元。
一、“佳星玻璃”符合债转股条件
1、目前黑龙江年需用平板玻璃540万重箱,经综合定额法进行测算,2000年将达690万重箱,而本省生产能力为460万箱,玻璃市场前景良好;
2、该厂浮法生产线自动化程度较高,生产过程当中厚度、流速、炉温均由计算机控制,产品质量有保证;
3、财务行为规范,核算体系严密,债权债务清楚,符合“两则要求”;
4、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开拓进取意识;
5、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先后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减员增效,转制分流,精减人员729人。
二、“佳星玻璃”债转股实施方案
1、债转股金额20899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由109.38%下降到38.91%。
2、债转股后新公司的股本构成:新公司总股本23836万元,长城公司20899万元,占总股本87.68%,地方政府2902万元,占12.18%,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占0.04%,两名经营者25万元,占0.10%。
3、回购方案。由于资产公司存续期为10年,长城公司在债转股之初就考虑了退出渠道,共有三套方案。方案一:利用浮法玻璃生产线进行生产经营,利益分享,国有股红利及返还税收回购股本,用1年的时间完成长城公司的股权退出。方案二:继续对浮法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改扩建,同时开发塑钢窗、玻璃深加工等新项目,用五年的时间,实现股权的全部退出。方案三:利用上市融资回购股本。债转股可使企业轻装上阵扭亏为盈,待符合上市条件后直接上市融资,在三、四年内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股本全部回购,实现其股权全部退出。
三、“佳星玻璃”债转股后经营情况
根据转股协议,转股总额20899万元,银行方面按有关政策,已剥离三批贷款,停止收息。3月20日剥离第一批9864万元,5月20日剥离第二批6500万元,6月30日剥离第三批4535万元。转股后,企业轻装上阵,全体员工齐心协力,生产经营形势喜人,产销两旺,扭亏为盈。在全国26家联网的浮法玻璃企业中,该厂的单位制造成本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6.4%,下降到46.62元/重箱,列全国第六位。在品种上,3毫米玻璃产量达到34万重箱,列全国第一位,产销率100%。特别是3毫米浮法玻璃质优价廉,占领了东北的绝大部分市场。该厂2000年实现利税1429万元,其中税金950万元,利润479万元。
问题:
1.结合教材第四章──“债转股,郑百文起死回生”和本案例,分析债转股的利弊?
2.“佳星玻璃”债转股案有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
1.结合教材第四章──“债转股,郑百文起死回生”和本案例,分析债转股的利弊?
从债转股的作用看,它不仅是企业一次难得的减债降负、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举措,但是转与否、转多少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非转的越多越好。从转股企业角度来看,既有有利的一面,同时又有不利的一面。
激励作用:
(1)可减轻企业债务利息负担,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使债务企业经营者获取再次创业的机会。比如“佳星玻璃”债转股后,迅速扭转经营的不利局面,在2000年实现利税1429万元,其中税金950万元,利润479万元。
(2)债转股后,可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债转股后,企业负债减少,负债率下降,企业偿债能力提高,外部对企业投资风险降低,进而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3)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国家规定必须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所以会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
(4)有利于企业建立健全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国家要求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企业要按公司法要求全面改革,实行法人治理,并进行重新登记;必须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投资人制度。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股东身份进入企业,从而完善国企的股东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5)使债权人获得收回全额投资的机会。如果企业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相当于企业财产全部价值的部分,而其余部分债权人不再有追索权,成为法定的沉没损失。企业继续经营,债权人才有机会收益和足额收回投资额。
(6)使新股东(由于购买债权而变为股权的股东)可以在企业状况好转时,通过上市、转让或回购形式收回投资。
不利方面:
(1)利息抵税作用降低,财务杠杆作用降低,导致风险收益降低。按税法规定银行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利息的成本并非利息数额的全部,而是其中一部分。债转股后,抵税作用不再存在。财务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总额与净利润的比值)会因利息的减少而下降,从而使风险收益下降。
(2)经营决策权分散,会影响企业的长期规划和发展。实施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或开发银行成为企业的持股或控股股东,享有决定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由于他们的股权是需要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所以与其的目标有可能不一致。例如企业有可能会投资于周期较长,现金流量大的项目,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资产管理公司或开发银行则可能会选择周期短,短期利润大的项目,以有利于股权再短期内收回。
(3)会导致资本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回购压力增大。现代财务管理学认为在个别融资资本成本里股本的资本成本最高,所以转股越多企业的资本成本越高,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
(4)使未转成股权的债权人处于继续被掠夺的风险下,如果企业没有较好的产品市场,就不会有较好的经营前景,没有较好的经营机制,就不会有较高效率的经营者。
(5)对新股东形成未来破产的威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股权风险大于债权风险,尤其是财务处于困境的企业。债转股会使新股东增大破产风险,因为企业破产时,股权人承担的风险大于债权人。
(6)可能形成社会的赖帐经济。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成为债务大赦,变相豁免企业债务。
2.“佳星玻璃”债转股案有什么启示?
第一、债转股对债权、债务双方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1)“佳星玻璃”通过债转股使新公司的资产得以优化,摆脱了巨额债务的压力,重新获得了盈利的机会;(2)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通过债转股将自己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获得了“佳星玻璃”的控股权,使得公司在“佳星玻璃”的持续经营中获利,并且取得了蜕资,保全原来债权额度的利益的。
第二、债转股过程中,作为债权方应审慎地对待债务方及其经营项目,主要分析研究债务方的获利能力以及债权的利益能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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