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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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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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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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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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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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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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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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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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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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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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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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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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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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契税实行的税率是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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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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