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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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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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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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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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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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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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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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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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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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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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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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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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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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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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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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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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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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律师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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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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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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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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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某君已经参加司法考试,能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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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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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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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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